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 第四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 第六条 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第七条 经营主体首次申请备案,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 第八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 经营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