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条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