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数量的,应当在新增设备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销售部分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数量的,应当在新增设备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销售部分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