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导致海岛灭失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的。 第四节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