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三节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五十三条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 第五十五条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对非本部门许可的旅游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将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