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旅游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符合下列要求:
有送达回证并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置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办公室、收发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第(三)项留置送达的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文书;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并载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用挂号信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代为送达,代收机关收到文书后,应当立即送交受送达人签收。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报刊、旅游部门网站公告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文书上注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