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四条 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