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五十二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证据、送达文书,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