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