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七条予以处理: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