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在改进和完善新闻出版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在完成规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任务,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在进行新闻出版统计分析、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在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中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在新闻出版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