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应配合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