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