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立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和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负责下列工作: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