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在新闻出版总署的领导下,根据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计划、方案,负责下列工作:

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

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全国新闻出版统计人员培训;

面向社会的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国外新闻出版信息的收集;

有关统计档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