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能的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统计工作;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新闻出版统计标准;
组织、协调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的专业统计工作,审核本部门内非统计职能机构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对本行政区域的新闻出版行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提供咨询服务;
为本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所需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并负责提供对外公布的新闻出版统计资料;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规划,组织新闻出版统计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