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求更正不实的统计数据。
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扣压统计报告,不得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
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新闻出版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予以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