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予以处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