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