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被引用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