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或者违反本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