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