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五條

第五條 左列各種土地在規定期間內免納農業稅:

墾種生荒地,分別不同情況在三年至五年以内者。

墾種熟荒地,分別不同情況在一年至三年以内者。

輪歇地在其輪歇之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