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四條

第四條 左列各種土地免納農業稅:

荒地;但因怠於耕作而致荒蕪者,不免。

以試驗為目的的農場、林場和苗圃,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的自耕土地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者。

機關部隊的農業生產收入,已向國家交納生產任務者。

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准免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