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農業税除保證徵收國家所必須的糧食數額外,為便利人民交納,並得折徵現款和其他農產品;折徵種類、數額、折合比例和徵收地區,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訂,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