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四章 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十八條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八條 第四章 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十八條 農業税額全年一次計算,分夏秋兩季徵收;夏收較少地區,得於秋季一次徵收之。 農業税以徵收當地主糧為主,但得折徵其他粮食,其折合比例,由省(市)人民政府本公私兼顧的原則,照當地各種糧食一般比價擬訂,層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定之。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