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納稅戶的土地畝數、產量和人口,由鄉(村)人民政府組織包括各階層代表在內的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評議,並依本條例的規定計算各戶應交税額,填造農業稅清册,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