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四章 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二十條 新解放區農業稅暫行條例(1950年) 第二十條 第四章 調查、徵收和減免 第二十條 農作物收獲後,鄉(村)人民政府根據縣(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稅額,列榜公告,納稅人須按公告規定,將應交糧食、現款或其他農產品,按期送交指定的收糧倉庫或機關,取得正式收據。 運送路程,往返超過一百里者,其超過里程,應按當地一般運價發給運費。 第十九條 目录 第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