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章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