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主管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