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依法直接管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文… 第八条 2个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第九条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主管的,应当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受移送的文物行…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