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2个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