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