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2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