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