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立案 第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的;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