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二、 二、 专业人员 第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 第十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