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8年以上。

主持监理至少2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4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8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近5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