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原则、标准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