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科学规范文化行政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立足实际,广泛调研,充分协商;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