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编制中长期文化立法规划(以下简称立法规划)和年度文化立法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文化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文化部职责,制定部门规章;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修订、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解释部门规章;

其他文化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