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方案》明确的建设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 第十四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项目单位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 第十五条 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和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