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本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议编制,明确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排序,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