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一、 深刻认识和领会发布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重要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增进民族间、地区间交流,促进政治、经济、教育、文化、信息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文字,汉字规范化是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前提,更是教育文化事业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二、 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文化教育、信息产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等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领域。全国语言文字工作系统和各相关行业系统应充分认识《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重要意义,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积极利用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加强宣传,并组织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工作,保证字表积极、稳妥、有序地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于2013年年底前组织全国性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专题培训班,并视需要协调字表研制课题组的有关专家协助、指导各地开展培训。

三、 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规则,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一) 基础教育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一级字表列出3500个常用汉字,《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附录4“识字、写字教学基本字表”,是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的… (二) 信息产业领域。汉字信息处理标准应尽快根据《通用规范汉字表》进行修订,汉字信息处理产品应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可以有一定的过渡期。 (三) 新闻出版等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汉语文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以及互联网等用字,均应执行《通用规范汉字表》。 (四) 语文辞书编纂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是现代汉语规范性语文辞书编纂的重要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出版或修订、再版的相关语文辞书应依照《通用规范汉字表》,根… (五) 科学技术领域。相关部门在科学普及领域要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编写出版专业辞书、专业教材、科技专著,可以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但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字形,… (六) 户籍和民政管理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规定,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姓名登记项目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填… 其他领域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施行《通用规范汉字表》。各级语委要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施行《通用规范汉字表》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