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三、 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规则,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四)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四) 三、 大力推动《通用规范汉字表》在相关领域的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原有相关字表停止使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规则,积极稳妥、逐步有序地推行使用。 (四) 语文辞书编纂领域。《通用规范汉字表》是现代汉语规范性语文辞书编纂的重要依据。《通用规范汉字表》公布后,出版或修订、再版的相关语文辞书应依照《通用规范汉字表》,根据其服务领域和使用对象不同,部分或全部收录《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也可以适当多收一些备查的字。收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的字形,不应自造未曾使用过的新的简化字。 引用法条 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