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语委中科院社科院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2013年) (五)

(五) 科学技术领域。相关部门在科学普及领域要引导使用通用规范汉字,编写出版专业辞书、专业教材、科技专著,可以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但一般应采用历史通行字形,避免自造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