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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属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分成的,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并按下列管理权限予以批准: 第二十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第三十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非税收入依照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分别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收益与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统筹使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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