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需求管理 第七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 第八条 合作创新采购,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 第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 第十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情况和中小企业承接能力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 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 第十二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研发谈判文件、成交结果、研发合同、首…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除已公开的信息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