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

供应商邀请方式;

谈判小组组成,评审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方法以及初步的评审标准;

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

是否开展研发中期谈判;

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见;

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要求;

研发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

研发风险分析和风险管控措施;

需要确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