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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其他安全风险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储市县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执行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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