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储市县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执行政府粮食储备安全风险事项报告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